夏商時期
夏朝國家形成伊始,法製尚處草(cao)創階段(duan),奉天罰罪的法製觀 《左傳》中記載的 “ 禹刑 ” ,大抵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(shi)族晚(wan)期習俗陸續積累(lei)的習慣法。至商朝,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,所謂“ 刑名從商 ” 。
春秋時期
春秋初期,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。到中葉以後,井田(tian)製遭到破壞,郡(jun)縣(xian)製逐步取代分封製,王權旁落,政權下移,宗法製日趨衰落,奴隸製瓦解、封建製逐步確立。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,階級關係的變化,從而引起法律製度的變革,最重大的改革莫(mo)過於各諸侯國公布(bu)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。鄭國執政子產, “ 鑄刑書於鼎,以為國之常法 ” ,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(bu)成文法典。
戰國時期
封建社會初期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,運(yun)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(zhi)在發展、鞏固封建生產關係,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(yun)動。
秦朝時期
秦朝建立後,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。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,法、術 、勢相結合的思想,對秦始皇政權和法製活動影響極大,成為其指導思想。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,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,司法機構和訴訟製度逐漸形成。
漢朝時期
漢朝建立後,蕭何在《法經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《戶律》《興律》《廄律》三章,製作了《九章律》,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。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“ 德主刑輔 ” ,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,是漢武帝(di)以後漢王朝法製的指導思想。刑罰製度發生了重大變化,至此中國刑罰製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。
南北朝時期
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,魏國的《新律》,東晉的《晉律》(又稱《泰始律》),北魏的《北魏律》和《麟趾格》,西魏的《大統式》,北齊的《北齊律》,北周的《大律》等。這時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,篇章體例的設置日趨科學,刑罰製度日趨規範,禮(li)律日趨融合。
隋唐時期
隋朝的《開皇律》,無論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, 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(jun)有顯著(zhu) 改進,是對秦漢律以來的法律的總結,也為唐律奠(dian)定了基礎。 唐朝以“ 德禮(li)為政教之本,刑罰為政教之用 ” 為法製指導思想上,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。
宋朝時期
宋朝初年製定的《宋刑統》,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。
元朝時期
元朝的立法有《大劄撒》、《至元新格》、《大元通製》、《元典章》。這一時期的法製發展沒有顯著(zhu)進步。
清朝時期
《大清律例》是中國曆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。《清會典》康熙時仿《明會典》製定《康熙會典》,此後雍正等四朝均(jun)加以修訂。其詳細(xi)記載了清朝從開國到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掌、事例和活動原則。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,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彙(hui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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